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川人职[1996]6号
为正确贯彻实施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现将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国家体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最近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省《关于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补充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的审定和聘任工作。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原批转的《关于贯彻执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试行意见》即行废止。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一:
关于贯彻执行《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补充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和《说明》),结合我省实 际和国家体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教练员评审相应职务的条件,除符合《标准》和《说明》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和业绩 标准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
(一)省、市优秀运动队
1、一级教练:
1)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中,个人项目取得录取名次,集体项目蓝、排、足球获甲级联赛前十二名,其余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 集体项目2人获前六名,或甲级队主力队员2人。
3)二线队伍教练员,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世界青年锦标赛前八名。
(2)在亚州青年锦标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获前六名。
(3)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的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
2、高级教练
1)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八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
(2)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上获冠军。
(3)在亚州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1次冠军,并获全运会前三名。
(4)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获2次冠军并获全运会前六名。
(5)在全国年度比赛中获3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获得前三名并获全运会前六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六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
(2)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并有1人获全运会前三名,集 体项目3人(主力队员)取得前三名,其中2人(主力队员)获全运会前六名。
3)二线队伍教练员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获前三名。
(2)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4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次获前三名。
4)二线队伍教练员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六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2 人(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
(2)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中1人获冠军。
(3)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并有1人获 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3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其中2人并获全运会前六名。
(4)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3人获冠军,集体项目4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
(二)各类体育学校(业余体校)
1、一级教练
体育运动学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2)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次获前六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 项目2次获前六名。
地级业余体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和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2)在省级比赛中,个人项目4人获冠军,集体项目2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
县级业余体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省级比赛中有3人获冠军。
(2)在地级比赛中个人项目有5人获冠军,集体项目4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2、高级教练
《标准》第三章十二条(四)项1款中1、“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应是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1次冠军或2次第二名,集体项目获前三名。
二、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 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教练工作一年以上,经考 核称职,可破格确定为一级教练职务。
三、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鉴于目前此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实际培训规模和速度还不能满足需要的 情况,对已经开展岗位培训的项目,由于组织原因未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练员,可按教练员职务审定权限,经相应审定组织同意,采取先审定后补的办法,参加相应职务的审定 ,但必须在审定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后两年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应予以解聘 。未开展岗位培训的项目暂不做要求。
四、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 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说明》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省体 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五、任职标准中的业绩(运动成绩和输送)除按《标准》和《说明》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一)向省内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省市优秀运动队、国家队输送的(向外省〈市、 区〉输送的,必须经省体委同意),才能计算为输送成绩,除此之外均不计算输送。
(二)省优秀运动队二队向一队输送运动员亦可视为输送。
(三)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是正式招收并享受体育津贴者。
(四)输送的运动员必须在新的单位训练累计一年以上。
六、编制定员及结构比例
(一)教练员的编制定员,按《说明》规定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在编制部门核 定的人员编制总数内确定。教练员的职务结构比例按下述规定确定。
1、省优秀运动队(含成、渝两市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 的30%,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 总数的50%。
2、各类体育学校(业余体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 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二)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职务定员数和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体委提出,报省职改办核定,各市、地、州、县各类体育学校(业余体校)(含成、渝两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职 务定员数及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由市、地、州、县体委汇总、提出,经市、地、州 、县职改办同意后,逐级报省体委审核、平衡,省职改办核定。具体报批程序是:
1、由各单位填写《体育教练员定员数及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表》(附件一),提出本单位体育 教练员定员数、职务结构比例及按结构比例确定的高、中级职务最高限额数的申报意见,报 上级体委。
2、各级体委对所属单位的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入《体育教练员定员数及 职务结构比例汇总报告表》(附件二,简称《汇总报告表》)。
3、县(区)体委将本县(区)的《汇总报告表》送本县(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州) 体委。市(地、州)体委将所属各县和市(地、州)直属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填入本市 (地、州)的《汇总报告表》,经市(地、州)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体委。
4、省体委对各市、地、州上报的《汇总报告表》逐一进行审核、平衡,分别提出意见后, 连同省直单位的《汇总报告表》一并送省职改办审定。
5、省职改办将审定结果分别通知各市、地、州和省体委,由市、地、州职改办和省体委 逐级通知到各所需单位。
6、如需调整体育教练员定员限额比例、职务结构比例或高、中级职务最高限额数,须按上 述程序报批。
(三)各级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和高、中级职务最高限额数,是根据教练员队伍总体情况、运 动项目开展情况和承担任务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遵照 执行。现有教练员职务未达到结构比例要求的,由各级职改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微调指标中适 当解决,使之逐步到位。现有教练员职务已超过结构比例的,在2-3年内逐步减下来,减下 来的职务数额,首先用于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单位。
七、教练员职务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权限及任职条件进行相应职务的审定及聘任。
(一)审定权限
国家级教练的审定按《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先由省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 见及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报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再报送国家体委审定。其审定结果由省职改 办发文通知。
高级教练由省体委组建省高级教练审核组审定。审核组由省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由主管行政领导担任,并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成立。审核组 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体委 审核,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一级教练(含一级教练)以下的职务资格的审定,原则上由省体委直属训练单位和各市、地、州体委组建中级审核组负责,但人员的组成必须在七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教练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由主管行政领导担任。中级审核组的组建要报经省体委或当地职改部门批准。中级审核组负责对申报中级及其以下职务教练员的材料进 行全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省体委直属训练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核,其审核结果报省体委批准。市、地、州由市、地、州体委审核。暂无条件组建中级职务审核组的市、地、州,可委 托省体委相应职务审核组审核,其审核结果均报当地职改部门批准,并报省体委备案。
(二)聘任
职务是根据训练教学任务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任期,各级教练 员职务必须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教练员职务岗位限额内进行推荐、审定,各单位要 严格按规定执行。对目前已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要采取措施加快调整,逐步到位,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运动项目开展和承担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在做好定编、定员、定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聘任教练员职务时,要明确其受聘岗位、应履行的职责、承担的义务、起止时间和其他要求,并签订聘约,颁发聘书。任职期满 ,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统一规定,根据教练员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由省体委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 目标的教练员,应予以解聘或低聘。解聘的教练员按人职发[1990]4号文件精神,不享受 相应的待遇,也不纳入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低聘教练员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
犯有严重错误正在审查或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连续病、事假累计一年以上者,均不得聘任。
教练员职务的审定和聘任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申报教练员职务时,要如实反映本人的情 况 ,凡在审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和谎报业绩者,一律取消对其任职条件的审定;审核组织的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在审核过程中送人情、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八、体育教练员职务统一使用《标准》规定的职务名称,对按原《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的各级教练员职务,其职务名称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要 求,在对受聘教练员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对应套改,对考核不称职及原评定了相应资格但未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不予套改。原助理教练职务套改为二级教练职务,原教练职务套改为一级教练职务。高级教练职务可不进行套改,但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考核,认真做好聘任工作。今后,凡未聘任在岗的各级教练员,均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
套改职务的审批按相应职务的审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九、在优秀运动队担任高级教练职务并从事相应工作均达五年以上,且符合国家级教练职务 任职条件,因工作需要于《标准》下发前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可按国家体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体人字[1996]150号文有关规定,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称号,但不与工资 及其它待遇挂钩。其审定权限及程序等,参照国家级教练的审定办法执行。
十、各类体校原则上不设置国家级教练职务岗位。少数在各类体校担任高级教练职务并从事 相应工作均达五年以上,现仍聘任在岗,任职期满考核优秀的人员,如符合《标准》第十五 条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可申报国家级教练职务。
十一、《标准》的贯彻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关系到广大教练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宣传好《标准》,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十二、本补充意见从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四川省体委关于贯彻执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 行条例》的试行意见同时作废。
本补充意见由四川省体委负责解释。
附二:
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
(人职发[1994]17号)
现将《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一: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 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 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 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 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 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 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 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 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 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 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 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 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 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 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 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 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 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较熟练 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优秀水平。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 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动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 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或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二条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 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 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 (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 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 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 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 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着,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 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项目须有 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 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审定权限
第十六条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 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 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
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 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百特365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_365bet篮球规则
第二十二条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 、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 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 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 ,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3-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 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 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 1∶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国家队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国家体委提出,报国家人事部核 准。
2、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 职务总数的3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 务总数的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教练不超过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 务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 总数的50%。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审定,逐步到位。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 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系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 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 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国家级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 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 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 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 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百特365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_365bet篮球规则
(一)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 分之一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 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二)教练员的论文、着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二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三)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 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练员视为掌握一门外语;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练员可放宽外语要求。
根据区(市)、县体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
七、岗位培训是按照不同项目、不同技术等级教练员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对教练 员进行以提高训练教学、队伍管理、竞赛指挥等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各级体委安排专项经费 组织的培训。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 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八、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练员对应本《标准》教练员职务时应按以下原 则掌握:
(一)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练员和咨询教练员可按本《标准》对应相应职务。
(二)原助理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二级教练,原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一级教练,原高级教 练对应本《标准》的高级教练。
附三:
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1996]150号)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人事部和国家体委联合颁发。《标准》是贯彻国家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客观评价教练员业务水平,反映教练员能力和业绩,审聘教练员职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发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推动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制 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和国家体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教练员职务审核组织。为保证审核的质量,高级以上教练职务审核组的组成人 数均应在七人以上。各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长由主要行政领 导担任。各级审核组织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三、规范教练员任职条件的审核程序。各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教练员职务岗位 限额内进行推荐,对申请晋升人员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以及业绩、学历、外语、任职年 限等基本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单位写出推荐意见。被推荐人须提交《体育教练 员职务申报表》和反映本人业务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所在单位应聘请两名以上同行专家 对其论文、着作、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或组织答辩,写出鉴定或答辩意见,连同单位的推荐意 见及其任职期间的考核材料等一并提交相应的审核组审核。国家级教练的推荐须征得当地人 事(职改)部门同意。审核组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 报相应的部门审批。
四、坚持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标准》对教练员学历、外语、科研能力、任职年限、岗位 培训(继续教育)及业绩等任职条件的规定是从教练队伍长远建设和全国的总体水平要求出发 的,也是切实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体 委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教练员正确理解《标准》所确定的各级教练员任职条件,鼓励他们通过 多种渠道,努力达到各级职务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各级体委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为教练 员的学习和提高创造条件。
各地还应该根据《标准》的要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破格条件,对于一些不具备规定学历 而确有真才实学的业务骨干,在培养或输送运动员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符合规 定破格条件的教练员,可以破格审聘相应的教练员职务。 严格教练员外语考试、考核工作,英语采用国家体委统编的《体育教练员英语》教材,各省 区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共同组织考试、考核工作。
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是国家体委为提高教练员业务素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体委要 重视这项工作,并积极支持和鼓励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鉴于目前此项工作发展 不平衡,实际培训规模和速度还不能满足需要等实际情况,对已开展培训教育的项目,由于 组织原因未获得培训教育合格证书的教练员,可按教练员职务审定权限,经相应审定组织 同意,采取先审后补的办法,参加相应职务的审定,但必须在审定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后 两年内取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否则,应予以解聘。
五、完善教练员的任职考核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 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和《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教练员的任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教练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制度,并根据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 的考核办法。建立教练员业务考绩档案,及时将教练员考核材料整理记入考绩档案。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及勤惰表现为主要内容。考核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专家鉴定及组织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努力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未正常开展教练任职考核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教练员职务聘任工作。
六、《标准》中规定的各级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是根据整个体育系统总体情况确定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要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应根据运动项目开展和承担 任务的需要,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在做好定员、定编、定岗等工作 的基础上,进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聘任教练员职务时,应签定聘约,颁发聘书,并在聘 约中明确其受聘岗位、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起止时间及其他要求,任职期满,须重 新进行聘任。对经过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教练员,应予以解聘或低 聘。
国家级教练代表着我国体育教练员的最高水平。国家将根据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情况对国家 级教练进行总量控制。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由国家体委审定,审定结果报人事部备案后,由 国家体委发文通知有关省区市体委,并抄送当地人事(职改)部门。
七、对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于《标准》下发前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一次性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审批国家级名誉教练的工作程序、业绩要求等,参照国家级教练的办法执行,随审批国家级教练的工作一同进行,国家级名誉教练只是一种称号,不与任何待遇挂钩。
八、《标准》的贯彻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关系到广大教练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教练员在申报教练员职务时,要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凡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和谎报业绩者,一律取消对其任职条件的审定;审核组织的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在审核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违反审核纪律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不能按《标准》规定进行审核或聘任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体委有权中止其审核或聘任工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