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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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贡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办法》的通知
自人社发〔2019〕2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自贡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自贡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办法
2.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
3.关于 XX 同志初定XX专业XX职务
任职资格的通知(模板)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1
自贡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川职改〔1991〕8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自贡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的实施意见》(自委办发〔2018〕98号文印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认定不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生,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如全国统一考试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及卫生等系列和专业),不再进行相应初定。国家规定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记者、编辑资格等,申报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初定。
第五条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权限为:
(一)员级、助理级:
1.企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员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用人单位初定。
2.档案托管在市内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自由职业者申报员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相应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初定。
(二)中级:
1.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档案托管在区(县)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自由职业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区(县)人社部门(职改办)初定。
2.市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定。档案托管在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自由职业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初定。
第六条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初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以下简称初定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初定的必备材料。
(二)考核认定:单位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填入《初定表》“用人单位考核审查意见”栏。档案托管在市内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自由职业者,由相应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考核评议。
(三)备案发证:
1.员级、助理级:
(1)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备案材料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人社部门(职改办)备案、发证。
(2)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及档案托管在市内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自由职业者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及市内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将备案材料直接报送相应人社部门(职改办)备案、发证。
2.中级:
市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档案托管在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自由职业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职改办)备案、发证。
第七条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初定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用人单位存档);
2.有效身份证、学位证书、证明专业工作年限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或社保参保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还须提供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3.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查。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除报送申报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1.初定资格文件(见附件3)一份;
2.《自贡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证名册》一份、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初定资格文件应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应严格把握所学(相近)专业、所在岗位、所定资格三者一致。如不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初定资格。若因政策把握不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职改办)予以纠正。
第十条 严守诚信规定,对申报初定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五年内不得实行初定申报。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初定按相应系列初定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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