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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职称政策 新闻详情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水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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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科学评价我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包括水文、水资源规划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电力动力工程、水利电力工程建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以及相关专业)领域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科学研究类”是指从事水利电力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与咨询等工作,以及从事科技干部、科技教育等管理工作。

          (二)“规划设计类”是指从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类”是指从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监督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管理类”是指从事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供排水、水土保持、水利电力工程运行与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高级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备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评审:

        (一)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中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有违法行为的,仍在处罚阶段不得申报评审。

        第六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已取得非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得该资格后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除具备第四条必备条件以外,水利电力工程及相关专业毕业并获得以下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由相关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除具备第四条必备条件以外,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中专毕业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四大片区”贫困县及乡镇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较系统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较熟练掌握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程规范。

        4.了解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较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较复杂、较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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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指导、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四)申报人员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获得专家认可:

        1.作为参加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加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加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参加完成县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加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加编制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并通过审查。

        7.参加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或参加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或参加完成水土保持工程规划设计监测等技术工作。

        8.参加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或参加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

        9.参加完成县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或担任县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10.参加完成本单位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检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实施方案。

        11.参加完成水文勘测(调查、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情报分析、水文分析计算、水质监测评价等工作;或参加完成流域(区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参加完成过水文测验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除具备第四条必备条件以外,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工程师职务6年以上。

        5.中专毕业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四大片区”贫困县及乡镇工作,担任工程师7年以上,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某领域某方面有较深造诣。

        3.熟练掌握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程规范。

        4.熟悉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开拓创新的能力,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指导、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四)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或业绩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获得专家认可:

        1.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主持创新开发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及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编写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主持完成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工作;或主持完成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6.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7.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状况的鉴定、分析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完成制定3项及以上维修、检修、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实施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编写区域或重点流域的水文监测预报、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与论证、水质与环境评价或水雨情和工(旱)情资料收集整编等。

        第五章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除具备第四条必备条件以外,对在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者可越级破格申报评审。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2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及以上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的主持或主研人员。

        (二)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专着。

        (三)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3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着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着社会经济效益。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评审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规定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第十七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者,如按较高学历、学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担任比申报等级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应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主要参加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星火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科技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研报告、工程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报告、生产技术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系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川人职[2000]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