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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职称政策 新闻详情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9日





        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改革完善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员和研究员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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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自然科学研究事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献身科学事业的精神,勤奋敬业、学风正派,具有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考核称职。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中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有违法行为的,仍在处罚阶段不得申报评审。

        第六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七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聘为研究实习员。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者,1年见习期满,可聘为研究实习员。获大学专科学历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为研究实习员。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者,可聘为助理研究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3.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对研究实验结果能独立进行分析处理,具有进行专业研究和编写实验报告的基本科学素养。

        (四)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完成任务较好;或承担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参与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协助开展科研项目研究、专利发明、新品种选育等科学活动,承担撰写参与的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有较独到的见解。

        3.参与编写相关科研(生产)规划、操作规程、技术流程等并正式应用,获得单位较高评价。

        4.作为主要参与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较好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100万元,税收2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本学科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能创造性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在科研实践中已成为所在研究学科的主要骨干。

        (四)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培养科技人员的能力。

        (五)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负责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

        3.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发行出版高水平的学术着作1部以上(主编或主要执笔人)。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专利发明1项以上,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制(修)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国家颁布)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作为主研人员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1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为良种2个以上。

        8.作为主研人员(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研人员)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

        9.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300万元,税收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全面系统撑握本专业基础和理论知识,具备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三)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科研任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四)具有培养较高水平科技人员的能力。

        (五)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负责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子课题。

        3.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行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着2部以上(主编或主要执笔人)。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专利发明2项以上,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6.主持制(修)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国家颁布)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主持负责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1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为良种2个以上。

        8.作为主持人员(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持人员)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

        9.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500万元,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任研究实习员(或同级别)职务满2年或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奖励。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级专利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参与编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方法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五)作为参与人员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认)定为良种1个以上。

        (六)作为参与人员(包括主要参与方参与人员)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

        (七)作为主要参与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较好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200万元,税收3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任助理研究员(或同级别)职务满3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参与制(修)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国家颁布)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2项以上,其中1项为主持完成并颁布实施。

        (五)作为主研人员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1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为良种2个以上,其中1个为主持完成。

        (六)作为主研人员(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研人员)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在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400万元,税收6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任副研究员(或同级别)职务满3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名)。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主持制(修)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国家颁布)2项或省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五)主持负责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2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为良种3个以上。

        (六)作为主持人员(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持人员)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2件。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用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600万元,税收2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获得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按其专业技术实际水平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获得国家、国际性科技领域重大奖项、表彰。

        (二)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过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论文或着作。

        (三)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际重大科研项目,并作出突出贡献。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国家、国际重大专利发明奖励、表彰,或相关专利发明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章  分类评价


        第十六条  基础研究人员以科学发现和学术成就评价为主,评价考核侧重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一)基础研究的创新性,产生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获该领域行业认可情况。

        (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三)组织(承担)、完成国家、省部级等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情况。

        (四)获得基础研究领域国际性、国家级和省部级等奖励和表彰情况。

        (五)学术影响力情况。包括:特邀学术报告或讲学、组织重要学术会议情况、参与重要国际合作研究等。

        第十七条  应用研究人员以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评价为主,评价考核侧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发明创造与应用推广情况。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一)应用技术研究的创新性,在该领域国际、国内技术水平先进性。

        (二)应用技术研究论文发表情况。

        (三)发明创造情况,包括:专利发明、软件着作权、新品种选育、新药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等的授权数与实施情况。

        (四)组织(承担)国家、省部级等应用研究类科研项目及完成情况。

        (五)获得应用研究领域国际性、国家级和省部级等奖励和表彰情况。

        (六)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规划等情况,以及参与国际合作研究情况。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以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评价考核侧重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从事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产业化活动的业绩贡献。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一)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二)兼职(离岗)创办领办企业情况。

        (三)获得科技成果和专利奖励或表彰情况。

        (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论文(专着)认定标准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有效性论文是指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有效性专着、着作、图书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

        (三)综述、学术(研究、技术)报告、译文等未公开发表的刊物,经3名省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可采纳为有效性申报材料。

        (四)本条件规定的着作、文集、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刊物、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第二十条  业绩认定依据

        (一)科技进步奖(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的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科研课题(项目)、课题(项目)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课题(项目)合同书为准。

        (三)国家发明授权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新药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可以提供研发合同、合作协议等作为科研人员主持(主研、参与)的认定依据,须单位和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五)“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重大)经济效益”等,须单位和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六)“国际顶级学术期刊”是指《Science》《Nature》等本学科专业领域公认的最高级别学术期刊。

        第二十一条  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省级以上专家”是指具有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级别颁发授予的科学领域荣誉称号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参加答辩: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的。

        (二)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三)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

        (四)跨系列申报的。

        (五)破格申报的。

        (六)申报研究员的。

        (七)高评委会及专业组根据评审需要要求答辩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